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老干部之乡的一些知识点,和老干部之家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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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 *** 和责任感老干部是 *** 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为 *** 和国家建立了丰功伟绩。老干部长期接受 *** 的教育,具有较高的 *** 觉悟和政策水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虽然已经从工作岗位上退了下来,但仍然关心着国家大事,心系 *** 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只有关心、照顾老干部,才能发挥他们的作用,推动各项工作。我们必须从全局战略的高度认识和对待老干部工作。进一步加深对老干部工作的认识,了解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情况,认真学习掌握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感情上贴近老干部,要深怀尊老之心,增强爱老之情,善谋为老之策,多办便老之事。二、切实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干部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各项 *** 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出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开拓创新的思路,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 1、 *** 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老干部。从 *** 上关心老干部,就是要坚持和规范落实 *** 待遇的各项 ***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抓好老干部 *** 支部的 *** 理论学习,特别是学习贯彻重庆市第四次 *** 代会精神、学习 *** 理论和“ *** ”的重要思想和 *** 。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通过支部大会、辅导讲座、经验交流、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让老干部及时了解国际国内 *** 经济形势,回答老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安排老干部情况通报会,向他们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发挥离退休 *** 支部的 *** 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离退休 *** 支部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离退休 *** 支部的作用。健全组织生活 *** ,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和 *** 内学习 *** ,增强 *** 组织的凝聚力。坚持定期走访、慰问和联系老干部 *** 。从生活上照顾老干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和难题,确保他们应有的生活待遇。做到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住院走访慰问、老干部及老干部遗孀有特殊困难走访慰问。关心老干部身体健康,每年或两年组织老干部健康体检一次,经常组织医疗保健知识讲座。使老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养, *** 上有保障,生活上有依靠,愉快 *** 度晚年。 2、把思想 *** 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我们要深入实际,深入到老干部中间去,了解情况,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和困难,认真地帮助解决、解释和疏导,为他们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好事,真正解决好老干部的实际问题,把工作做深做细。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老干部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也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我们组织老干部参观了黄瓜山统筹城乡发展;参观重庆园林博览会;组织老干部20人分别到大安、朱沱、五间等烈士陵园开展清明扫墓,进行 *** 传统教育;组织两批老干部60名到新加坡、 *** 、泰国和大连、青岛等地健康疗养;举办了两期离退休干部理论学习骨干培训班,培训离休干部、 *** 支部 *** 、 *** 180名;老干部局 *** 总支举行了“庆八一、讲故事会”;老年大学上学期开学,开设七个专业14个班,招收学员580名,在陈食街道梓潼观村建立我区之一个村级老年学校;开展庆祝干部离退休 *** 建立30周年系列活动。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陶冶了情 *** ,有利于他们修身养 *** 和延年益寿。通过系列活动,让他们了解形势,开阔眼界,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思路、新观念,真正做到“ *** 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老干部工作水平老干部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关键。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是新形势下加强老干部工作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加强老干部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 *** 素质和业务素质以及工作能力,努力培养一支 *** 坚定、敬业奉献、作风扎实、廉洁自律的老干部工作队伍,更好地为老干部服务。 1、加强学习,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要做一名合格的老干部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多方面的知识,才能适应老干部工作。之一,要学习 *** 。特别要认真学习贯彻上级 *** 的会议精神,以 *** 为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 *** 素质。第二,学习政策。老干部工作是一项政策 *** 很强的工作,必须学好政策、用好政策、宣传好政策,不断提高老干部工作的政策水平,严格按政策办事,按政策回答和解释问题,使老 *** 满意。为了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思想学习和自身的业务学习,凡是发给老干部的文件材料,在规定的级别范围内,我们都先行学习,然后组织老干部学习,做到心中有数。第三,学习业务。老干部工作是一门科学,是以人为本,做人的工作,是做特殊群体人的工作,必须学习多方面的知识。要学心理学、学做老 *** 思想工作、学老干部工作的方式 *** 。同时,要组织培训,学习练好老干部工作基本功。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学习兄弟单位老干部工作管理、服务的先进经验,更好地服务于老干部工作。 2、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我们要深入到老干部中间去,到老干部家中,贴近他们的生活。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多方听取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关心什么,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什么困难,掌握实情。使老干部工作有针对 *** 地开展思想 *** 工作,有针对 *** 地开展各项活动,有针对 *** 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只有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使我们的老干部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努力让老干部过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 3、要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在发挥老干部作用方面,抓住学习贯彻 *** 代会精神的契机,积极引导老干部围绕实施“一统三化两转变”战略建言献策,鼓励和支持老干部参与“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实践活动; *** 委 *** 要高度重视和支持老干部工作,切实关心老干部工作队伍的成长进步。
二、离退休干部关心什么
1982年4月《 *** 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 *** 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
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 *** 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 *** 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 ***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 ***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 *** *** 的;在解放区参加 *** 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 *** 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 *** 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 ***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 ***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 *** 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3.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 *** 工作时间”?
1982年9月《 *** *** 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 *** 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 *** 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 *** 领导下,脱离生产以 *** 工作为职业,或经我 *** 组织决定,接受 *** 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 *** 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 *** 工作或参加过某些 *** 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 *** 所作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 *** 工作时间。
4.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1980年10月《 *** 关于公布〈 ***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 *** 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5.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 *** 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 *** 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 *** 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 *** 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⑵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⑶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⑷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⑸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6.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 *** 、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 *** *** 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 *** 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 *** 、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7.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 *** 、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 *** *** 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 *** 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 *** 、生活待遇。[注]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8.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 *** 组织部办公厅、 *** 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 *** 和 *** 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 *** 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 *** 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 *** 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 *** 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 *** 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①各级 *** 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 *** 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9. *** 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能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手续吗?
1999年6月《 *** *** 办公厅、 *** 办公厅关于转发〈 *** *** *** 会、 *** 组织部、 ***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 *** 、 *** 部、 *** 部、 *** 、 *** 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 *** 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999]23号)规定:
*** 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10.退休干部能比照享受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吗?
1996年12月《 *** *** 组织部办公厅给 *** 福建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函》(组厅函字[1996]39号)规定:
根据 *** 、 *** 关于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所区别的政策精神,退休干部不能比照执行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11.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如何计发?
1996年12月《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规定:
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 *** 前,对1993年工资 *** *** 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10%或5%计发,但更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2.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生活待遇有什么规定?
1990年1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 *** *** 法通则》和《中华人民 *** 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 *** 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13.退休干部失踪后,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2000年2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14.职工办妥离职手续到国外定居后,能再回国办理复职退休手续吗?
1987年9月《 *** 侨务办公室关于定居境外人员要求回国办理复职退休问题的报告的复函》(1987[侨政政字061号]规定:
对出境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 *** *** 、劳动人事部、 *** [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
15.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能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 *** 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 ***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16.出国定居及出境期间的退休干部死亡后,能发给丧葬费、抚恤费吗?
1982年6月《劳动人事部、 *** 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 *** 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规定: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 *** 、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17.退休干部被判处 *** ,执行期满释放后,能享受原退休干部待遇吗?
1984年4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规定:
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 *** 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18.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吗?
1991年3月《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享受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人退司函[1991]2号)规定:
退休干部被判刑宣告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被 *** 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三、什么级别叫老干部
一、老干部概念。对“老干部”这一词的解释,各国有所不同,在我国,老干部分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从狭义上讲,“老干部”专指离休干部,即1949年9月30日(10月1日中华人民 *** 国成立)以前参加中国 *** 领导的 *** 战争(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 *** 工作的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离休干部越来越少、退休干部越来越多,又形成了广义上的“老干部”。现在,通常把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干部也称为“老干部”。
二、老干部分类。一般分为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
(一)离休干部。简言之,离休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10月1日中华人民 *** 国成立)以前参加 *** 工作的老干部。按参加 *** 工作时期分,他们又分为之一次国内 *** 战争时期、第二次国内 *** 战争时期、 *** 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四大类。
(二)退休干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 *** 国成立)以后参加 *** 工作的干部,不管是建国初期的、 *** 时期的、还是 *** *** 以后的包括现在,统称为“退休干部”,没有细分。
1、对建国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 *** 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 *** 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 ***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2、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 *** *** 的;在解放区参加 *** 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 *** 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 *** 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建国前干部“参加 *** 工作时间”的概念
指在中国 *** 领导下,脱离生产以 *** 工作为职业,或经我 *** 组织决定,接受 *** 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 *** 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 *** 工作或参加过某些 *** 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 *** 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 *** 工作时间。
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 *** 工作的离休干部;
*** 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 *** 工作的离休干部;
*** 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 *** 工作的离休干部;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 *** 工作的离休干部。
2003年6月 *** 组织部办公厅、 *** 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镇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 *** 和 *** 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 *** 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 *** 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 *** 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 *** 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 *** 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1、各级 *** 门要把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 *** 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 ***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 *** 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 *** 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 *** 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 *** 置的(包括 *** 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第五条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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